關於什麼數位中介法(4)
陳真
2022. 08. 27.
小學時去漫畫書店看金庸小說,根本不知道作者叫做金庸,封面一概被竄改,隨便瞎掰個作者名字,外頭再包一層明星書頁封面掩人耳目。為啥要這麼神祕?因為金庸是所謂 “附匪文人”,所有沒跟著蔣介石來台灣的作家、學者或文化人等等等,全是附匪文人,其一切著作都會被查禁,膽敢偷偷閱讀者,將會惹禍上身。
上大學時,我在黨外雜誌工作了幾年,每一期幾乎都查禁,企圖出版、運送或販賣的過程中,常遭到情治單位的打壓,甚至遭到來自忠黨愛國民眾(例如眷村) 的肢體攻擊。
黨外年代,我很多文章都給 “民眾日報” 刊登。差不多是在1985年吧,民眾日報遭到停刊七天。下令停刊的單位甚至不是來自中央,而僅僅是高雄市政府新聞局,可見權力有多大。停刊理由是因為民眾日報刊登了兩則 “假新聞”,但這兩則假新聞卻全是千真萬確。不過,就跟現在一樣,凡是有違當權者利益的新聞一概叫做假新聞。
那時候的主要辭彙是 “挑撥政府與人民之間的感情”、”與匪隔海唱和”、”為匪張目”、”影響民心士氣” 或 “有違善良風俗” 等等。這兩則導致民眾日報被高雄市政府停刊的新聞是:
一,「中共將繼續走開放路線,反對超級強國欺侮小國。趙紫陽訪英,公開抨擊美蘇兩大集團」。
二,「三十位旅美前國軍將領建議政府取消戒嚴令,另訂他法」。
高雄市政府下令民眾日報停刊的理由是此二則報導 “違反國策,為匪張目”。
我家開電影院,從我出生就幾乎每天待在電影院。那時候電影上映之前必須送審,現在也是要送審,但是當時送審的結果往往是剪得面目全非,審查人員愛怎麼剪就怎麼剪,許多時候連接吻鏡頭或泳裝也不允許出現,總之就是想剪什麼就剪,剪完之後,會來一紙公文,告訴你官方剪掉了哪些片段。我那時候是小學生,常看這些公文的內容,總覺得很不可思議,簡直是有病。例如電影插曲的歌詞略有情愛哀怨,馬上剪掉,理由是 “影響民心士氣”,歌詞提到 “落葉紛飛”,這樣也不行,違反蔣公所提倡的整齊清潔之 “新生活運動”,有詆毀領袖之嫌,罪名非常大。
印象最深的是, “教父” 電影中老教父被當街槍殺,有個手下嘆了口氣說 “這是灰暗的一天”,就這樣一個鏡頭居然也被剪,理由也是 “影響民心士氣”。至於泳裝,最好不要出現,那叫做 “裸露鏡頭”,肯定會影響民心士氣;接吻則是 “有違社會善良風俗”。
蔣家政權比較反日,在政策上經常性禁止日片進口,就算進口也肯定是萬中選一,好像日片有毒似的,管制得非常嚴格,一年僅限專案進口幾部日本電影,就跟人渣黨之阻擋大陸電影進入台灣一樣。我已經十幾年沒法在台灣看到周星馳的電影,上一部在台放映的片是 “功夫”,已經是十八年前的事了。
至於普遍非常具有知識與文化內涵的大陸新聞台,至今徹底被查禁,無法在台落地。
你覺得所謂言論自由,今昔有什麼多大的差別嗎?
各位知道出版法吧,請看32至34條:
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P0030001
出版法規定,出版品不得違反底下幾點,否則輕則罰款、查禁,重則停刊,甚至打入黑牢。
一,觸犯或煽動他人,觸犯內亂罪、外患罪者。
二,觸犯或煽動他人,觸犯妨害公務罪,妨害投票罪,或妨害秩序罪者。
三,觸犯或煽動他人,觸犯褻瀆祀典罪,或妨害風化罪者。
四,針對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司法人員或關係人,加以評論。
依照這些標準,時下所有報紙全都得停刊,因為每天翻開報紙一大堆露奶新聞,一大堆司法案件之相關評論。
出版法之廢除,也不過是23年前(1999年)的事。可是,廢除出版法卻根本不是言論自由的誕生,而是言論自由的更進一步淪喪與惡質化。
國民黨確實退出了媒體,人渣黨卻趁虛全面佔領,從此進入一片綠油油的骯髒綠媒年代。過去,中國時報與聯合報及一些軍方報紙,每天對蔣家歌功頌德,每天造謠抹黑黨外人士。全面綠化之後,所作所為還是一模一樣,差別只是為惡者換成中時與聯合以外的其它所有綠媒,無恥程度更是青出於藍,例如自由時報,那也能算是媒體嗎?那根本就是一個無恥下流的政治造謠抹黑仇中反華中心,完全昧著良心。
出版法雖然廢除了,但是人渣黨卻特別針對大陸出版品立法嚴審,連講一句大陸的良好事實也不行,只要提起大陸就只能抹黑似的,不能有好評,否則就是包藏禍心的 “中共同路人”。
你覺得所謂言論自由,今昔有什麼多大的差別嗎?
當我們企圖對某個現象採取某種態度或立場時,最好先搞清楚基本事實。事實上,島內打從蔣家王朝開始,媒體始終被前後藍綠當權者牢牢掌控,致力於抹黑與洗腦。不管是藍或綠當權,他們的共同點就是對於大陸極盡抹黑醜化之能事,完全掩蓋事實,控制得滴水不漏。
現在人渣黨在推什麼數位中介法,我看藍的一方氣急敗壞,滿口言論自由。可是它媽的你們當年之所作所為,不也一模一樣,不也同樣極盡打壓抹黑異己之能事?不也同樣瘋狂抹黑大陸?幾時有過什麼言論自由?
綠營當然更是如此。在野時,連造謠都能說成一種神聖美德與天賦人權,說成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要件。掌權後卻徹底全面控制媒體與教育,極盡造謠抹黑異己與醜化仇視大陸之能事。
你覺得所謂言論自由,今昔有什麼多大的差別嗎?
在過去,隨便一個地方政府就能下令一個報社的關閉,現在的什麼數位中介法其實也只是出版法的借屍還魂而已。這個屍是殭屍的屍,也就是說它根本從未死去,仇中反中的藍綠殖民法西斯政權,在美國的豢養下,始終牢牢控制著島嶼。
把什麼數位中介法講得好像是什麼罕見之物是不合事實的,彷彿台灣向來如何民主自由,一旦此一惡法通過,我們的什麼碗糕民主自由就 “即將喪失”。這樣講是不對的,自欺欺人的。這樣的陳述,有意無意地掩蓋了殖民統治的島嶼本質。事實上,我們從未從這個殖民鐵鍊中掙脫。
我並不是贊同或反對市面上所說的什麼言論自由,我沒那麼幼稚。我不敢說看過全世界,但我至少看過西方世界,我知道在西方世界的言論控制得更是滴水不漏。英國殖民香港期間,更是用血腥手段鎮壓媒體與輿論,禁止共產主義的聲音;殖民印度更荒唐,根本不把印度人當人看。這些都寫過很多了,請參閱舊文,例如:
https://palinfo.habago.org/taiwan/卡韓政變-120英國人的榮耀/
我對任何 “自由” 的看法是這樣,它是一種負面(negative)概念,無法正面(positive)陳述,或者換個方式說:你要定義自由,作法就是為它畫下限制。重點在於這個限制,而不在於某種自欺欺人、漫無邊際的正面陳述;重點在於這個限制究竟是為何而設以及目的為何。
此外,它是一種集體概念,而非個人的什麼神聖價值;它很實在,並不先驗(transcendental),因此一點也不神聖,它是一種手段,一種社會產物,受到外在各種社會條件的型塑與制約。它當然也不是什麼普世價值;既不普世,更非價值,而是一種藉以促進大多數人安全與福祉的經驗手段,而非先驗價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