告台灣同胞書(149):我略知東廠法律一二
陳真
2026.01.04.
力民,
蔡正元跟郭台強等人有財務糾紛(源自於減資爭議,而非借貸不還),問題是他的定讞罪名卻是掏空一家由他一人獨資的公司。也就是說,他有罪或無罪,與私人財務糾紛無關。
如今,他被判刑的內容,恰恰是最不合理的部分。不管該公司資金來源為何,獨資就是獨資。
問題來了,自己侵佔自己的錢就一定合法嗎?當然不是。因為,私人的錢跟公司的錢是兩回事。你口袋裡的錢愛怎麼花都行,但是公司是法人,法人的錢並不等於你私人的錢,如何運用,必須於法有據。這部分是可能有法律問題的。
因此,我並不在法律層面上宣稱蔡正元有罪或無罪,我沒有時間去研究裡頭的細節,就算研究了,它也絕不會是一種客觀結論。
我要宣稱的是:法律具有內外雙重一致性。簡單說,內在理性不但必須能夠邏輯自洽,而且必須一體適用。如果甲有罪,乙丙丁戊己庚辛等等等統統都該有罪。
但是,這樣的一致性並不存在。簡單說,蔡正元如果理當有罪,有期徒刑三年半,那麼,我敢說幾乎99.9999%的商人與政治人物全都有罪,尤其是人渣黨,何止三年半徒刑,依其罪行,理當槍斃三萬次才合乎正義的內外一致性。
無所不用其極、完全無法無天、貪婪無度、金額動輒千百億的人渣黨歹徒們,不但從來無罪,而且反而用所謂法律來任意入人於罪,整肅異己。
我敢講一個論斷:今天,東廠法律走狗不管咬上誰,都絕對可以把任何人用任何藉口搞得身敗名裂。就算不是以政治入罪,照樣可以透過詮釋、猜測與推論以及所謂自由心證,扣你各種罪名。這在技術上毫無困難。
不信的人可以站出來,把你的手機和電腦以及所有業務內容統統交出來給我,我保證可以判你幾十條罪名。
37年前,我的叛亂罪證甚至包括我在高醫的考卷上一律以西元紀年,而不是民國,由此可見我早有台獨思想。
你看,幾十年前,主張台獨要砍頭,要抄家滅族,同樣的法律幾十年來根本沒變,現在卻變成主張統一要下黑牢。法律之虛妄性,非常可笑。
我的叛亂罪證還包括我推動島內兒童人權,以及參與推動聯合國於1989年通過 “兒童權利公約”。
可是,這應該獲得頒獎才對啊,怎麼反而是抄家滅族的叛亂罪呢?因為,司法東廠走狗們說我藉兒童議題破壞政府與人民之間的感情,公然組織群眾,煽惑推翻政府。
當然,這些都是政治性罪名,只要統治者說你有罪,你連呼吸都罪無可逭。我的忘年之交柏楊先生,只是翻譯漫畫採用了蔣介石的口吻,差點判了死刑。
問題是,政治以外的罪名依然充滿彈性,例如早年的政治犯,往往以流氓入罪。比方說我所敬佩的黃華,一生坐了三次牢,長達二十幾年,罪名就是流氓。
任何一條法律都可以被東廠走狗解釋為有罪。因此,我們看待事情的眼光應該看它的整體意義及應有的正義本質,而不是被誘導進入無謂的細節,進行無謂爭議。
要判蔡正元有罪 ,把他繩之以法,我沒意見,但是,前提必須是:人渣黨狗官們應當先統統繩之以法,該槍斃槍斃,該坐牢坐牢,那才叫做法治,那才是正義應有的基本內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