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於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一事有沒有什麼貓膩,可以自問幾個問題,看看我們能得到什麼答案。
1. 有何職位,而且還是不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之機關及職務,非要由不能放棄外國籍的人士出任?
2. 況且,既然該人士「無法完成喪失外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,係因該外國國家法令致不得放棄國籍」,又要如何「已於到職前依規定辦理放棄外國國籍」?
3. 有何急迫性,在該人士「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」之前就要予以任用?
莊靖
發佈日期: 2022.08.10
發佈時間:
上午 11:4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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