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修正案,我看修法理由說只適用於極少數狀況如阿根廷(因該外國國家法令致不得放棄國籍)。
我搞不太清楚這修正案到底有什麼效果,照字面上來看好像並不會讓蘇起所說的那些"義勇軍"回來分贓,因為若雙重國籍是美國和中華民國的話是不適用那條法律的。但是當然我不清楚實務上到底怎麼操作,如果實務上本來就和法律明文規定的牴觸,本來就在亂搞,那修法又有什麼差呢? 為什麼會引起特別關注呢? 他這樣修法真的有助長腐敗的效果嗎?
吳宜修
發佈日期: 2022.08.09
發佈時間:
下午 7:5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