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問高雄市政府勞工局:
今天有位年近六十的病患,因為強烈憂鬱與輕生念頭求診。病患表示,長期遭受上司霸凌,例如經常當眾以三字經辱罵,極具針對性地百般羞辱與刁難。
病患表示,曾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求助。勞工局表示無法提供任何協助。
病患向勞工局表示長期遭受公開辱罵,手邊有錄音存證,並有人證。但是勞工局表示這些都不構成證據,總之就是無法提供任何協助。
病患顯得十分沮喪,面對長官無日無之的各種形式的公開羞辱與蓄意折磨,求救無門,因此罹患憂鬱症,萌生輕生念頭。
我對這事感到很不滿,我會找時間找勞工局談。我想知道,到底需要什麼樣的證據,官方才願意當一回事?勞工局必須親耳聽到該病患被上司公開辱罵,才叫做證據?才願意伸出援手嗎?
麻煩勞工局回覆至我的信箱:
emirchen@gmail.com
陳真2024.11.21.
陳真
發佈日期: 2024.11.21
發佈時間:
上午 2:52